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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执字第00484号

陈太银与中财洋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太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484号申请人陈太银,又名陈江,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赔偿医疗费14449.44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4449.44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0元,申请人陈太银自愿承担。

审判长  周志权

审判员  马忠诚

审判员  雷崇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彩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