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王明章,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志辉,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照东,农民。
原告王明章与被告王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章的委托代理人董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照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日,原告王明章与被告王照东在S804线向阳岭前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照东对原告的部分损失进行了赔付,尚欠6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付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被告王照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原告王明章与被告王照东在S804线向阳岭前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付原告部分损失后,尚欠6000元,于2010年11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欠王明章人民币陆千元正。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王照东欠原告王明章人民币6000元,有欠据为凭,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王照东应及时偿付欠款,其无正当理由拖欠至今是错误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照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王明章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被告王照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松
审判员 赵显秀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