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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执字第175号

黄某与肖某、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肖某,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花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某,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某,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施某,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2)花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某、施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花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芳怡

审判员  康志刚

审判员  罗登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