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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叶某安与被告毛某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叶某安,毛某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叶某安委托代理人李晓艳被告毛某田原告叶某安与被告毛某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谭玉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艳、被告毛某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安诉称:2013年4月1日晚上21时左右,原告到荔浦县龙怀乡庆云村盘龙屯水宝家里玩耍,当时被告已到水宝家里,原告就与被告及其他人坐在一起打牌娱乐,当晚23时30分左右大家准备结账回家时,因原告还欠被告几十块钱,暂时无钱给被告,表示第二天给,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动手打了原告头面部两巴掌,再将原告推倒在草角旯上继续打,当场造成原告头部受伤流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第5掌骨骨折。当时昏迷后被家人护送到荔浦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向龙怀乡派出所报案。4月2日原告经荔浦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第5掌骨骨折。因经济困难原告无钱在医院继续治疗,而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治疗的相关费用,致使原告至今头部仍然疼痛,右第5掌骨仍未痊愈,不能活动,生活不能自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误工费52.4元、陪护费52.45元、交通费160元,合计2335.9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叶某安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叶某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叶某安在荔浦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疾病证明书、出院通知书及医药费发票;证实原告被被告打伤情况及花去的医疗费2031元等等;3、交通费发票,证实原告被打伤送去医院车费160元;4、龙怀乡派出所对被告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5、龙怀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罚款决定书,证实被告打伤原告被处罚。

被告毛某田辩称:2013年4月1日晚21时,原、被告均在本村盘龙屯水宝聚赌,原告每下一注便是500元以上,并不是原告在诉状上讲是“打牌娱乐”,经过几个回合,原告终于输给被告一注即500元,原告只给100元,也不讲第二天再给,为此,双方争执打斗起来,原告多次手提柴刀、菜刀向被告劈来,均被在场赌友抢走夺开。当晚的争执打斗纯属因赌博而引起,原告已向龙怀乡派出所报警,当晚派出所干警到原告家了解情况,见原告并无不良反应及其他症状,即对参赌人员进行罚款200-400元处理。

原告诉称“当晚昏迷”纯属虚构,第二天原告自行到县人民医院无休止的检查,第三天身上藏匕首一把到被告处要挟要被告赔他2000多元,第4天又与往常一样进赌场参赌,根本看不出是昏迷后脑震荡之人。时至今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深感自责和懊悔,被告甘愿接受政府的教育处罚,但原告从20岁开始赌钱是众所周知,且原告赌输不给钱,才导致事故发生,原告过错。综上所述,原告健康权受损是假的,是想通过公堂诉讼将所输的钱要回来是真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医药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特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毛某田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原告与被告赌钱,赌500元一注,后原告赌输一注500元不给钱给被告,被告就打了原告两巴掌。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2号证据的病人出庭通知单及医药费发票部分,3号证据、5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的荔浦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有异议,认为原告本身就有脑震荡,不是被告打一巴掌引起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只是打原告两巴掌,对上述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作为直接定案的依据,只作综合各个证据认证参考。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安与被告毛某田系同一村屯村民。2013年4月1日晚上21时左右,原告与被告在荔浦县龙怀乡庆云村盘龙屯小宝(小名)家参与赌博,原告输给被告500元,原告只给被告100元,被告主张赌钱不给欠,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先打了原告两巴掌,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后在旁人的劝拦下双方才停止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原告被打伤。当时原告报警,荔浦县公安局龙怀派出所出警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原告与被告赌博各被处以罚款200元,同时也因被告殴打原告,追加处以被告罚款200元。原告被打伤后,当晚被家人打的士送到荔浦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原告伤势为脑震荡、右第5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一天,花去医药费2031元,住院期间原告由其亲属一人护理,原告因治疗花去交通费160元。

本院认为,赌博行为直接危害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它助长人们的侥幸心理,腐蚀人们特别是少年的思想,滋生懒惰、浪费的恶习,造成家庭矛盾和纠纷,使一些人抛弃正业,变为无业游民,有的甚至因而倾家荡产,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有损社会健康的、勤劳的风尚,而且赌博还往往是诱发贪污、盗窃、诈骗、伤害、杀人、抢劫等违法犯罪的温床,威胁社会的正常发展。

原告与被告是因为赌博发生纠纷后,才产生争执打斗事件,双方应引以为戒。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对事件发生都有责任,被告因赌博产生争执时先动手打原告,继而产生双方相互扭打,导致原告受伤,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即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赌输不给钱,导致事件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本案次要民事责任、即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实际情况,核实赔偿的范围及数额为:医疗费20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1天×40元)、误工费52.4元(1天×52.4元)、护理费52.4元(1天×52.4元)、交通费160元共2335.8元。由被告承担70%即1635元(2335.8元×70%),余下部分由原告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某田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1635元给原告叶某安。

二、驳回原告叶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某田负担。以上应付的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玉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军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