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欧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彭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基于原告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甘雨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