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卫新。委托代理人王运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惠平。委托代理人黄雪平、倪诗东。
上诉人徐卫新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卫新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卫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卫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上诉人徐卫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