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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45号

曹军与宋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45号原告曹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宋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    强

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

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风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