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古某县。委托代理人陈波,古某县滨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冯小彬,古某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经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明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梁曦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