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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1910号

钟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古某县。委托代理人陈波,古某县滨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冯小彬,古某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经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明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梁曦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