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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76号

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程某,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吴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复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