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03-1号
申请执行人:武钢集团钢丝绳厂
被执行人:武汉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阳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林勤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