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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52号

谢亚君与胡干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亚君,胡干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52号

原告:谢亚君。

被告:胡干成。

原告谢亚君诉被告胡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亚君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干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君撤回对被告胡干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亚君负担。

审 判 员 郑智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