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52号
原告:谢亚君。
被告:胡干成。
原告谢亚君诉被告胡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亚君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干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君撤回对被告胡干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亚君负担。
审 判 员 郑智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