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民初字第2252号

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莹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月英。被告方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