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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99号

赵守莲与李天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守莲,李天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赵守莲,女,194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天秀,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赵守莲与李天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守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天秀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平

审判员 张绪堂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元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