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赵守莲,女,194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天秀,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赵守莲与李天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守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天秀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平
审判员 张绪堂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元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