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哨峰。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望松岭10号(204室),机构代码:557545040。
法定代表人:卫立映。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杰。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许陈明。本院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静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镇万寿家园20幢一单元1002室房地产及10号地下车库,现因该房地产及地下车库由姜晓东拍卖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静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镇万寿家园20幢一单元1002室房地产及10号地下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