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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182-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松阳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李静,许陈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哨峰。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望松岭10号(204室),机构代码:557545040。

法定代表人:卫立映。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杰。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许陈明。本院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静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镇万寿家园20幢一单元1002室房地产及10号地下车库,现因该房地产及地下车库由姜晓东拍卖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静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镇万寿家园20幢一单元1002室房地产及10号地下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