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039-1号原告梁伟伟,农民。被告马振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伟与被告马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振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振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泳
审 判 员 徐 锋
代理
审判员 袁华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