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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凭刑初字第50号

(2013)凭刑初字第50号黎建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黎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凭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建飞,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231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区××在妙镇××号,住广西××自治区××市农机××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建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建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建飞为达到顺利开店的目的,于2012年8月13日和9月18日,先后两次指使周文锦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铁锤等工具到凭祥市南山坪山货场附近一家批零店砸坏该店的游戏机。经鉴定,9月18日被砸坏游戏机价值10800元。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为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告人黎建飞的供述、同案犯周文锦、李俊、农学君的供述、农学君对黎建飞的辨认笔录、被害人何健锋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及现场辨认笔录、凭价鉴字(2012)119号鉴定意见书及凭公鉴通字(2012)0303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收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黎建飞采取暴力手段,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于本案庭审上提出了被告人有主动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被告人表现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黎建飞对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期间,被告人黎建飞经常到被害人何健锋位于凭祥市南山坪山货场附近的一家批零店玩游戏机,因看到游戏机的生意很好,遂产生了破坏批零店的生意以达到其能顺利经营同样生意的目的,于是在同年8月13日晚上,黎建飞打电话请得周文锦及农学君、李俊(公诉机关均另案处理)等约10人持铁锤、水管、刀具等器械,冲入批零店砸坏一台游戏机。同年9月18日晚上,当黎建飞见到批零店的游戏机生意还是正常经营,即又打电话给周文锦再次纠集上述人员采取上一次的破坏手段,再次将批零店一台新的游戏机砸坏;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被砸坏的游戏机价值10800元。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黎建飞通过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何健锋10000元,取得了何健锋的明确谅解。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同案犯周文锦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份的某晚9时许,黎建飞打电话叫其带上几个人去坪山宾馆货场门口帮他砸一个小卖部老板的老虎机,其答应后即与李俊、农学君等人上了一辆面包车来到那个小卖部,一帮人从面包车上抽出几根水管、水果刀冲进去把小卖部的老虎机给砸了,然后回到市区黎建飞就给了其报酬;过了1、2个月这样,那个小卖部又被砸了;其不知道是谁叫来的面包车,也不知道是谁在车上放那些水管和水果刀的。黎建飞是其初中同学,是1992年出生的上思县人,现住农机校,以开三轮车拉家具为生,他叫其帮忙砸老虎机是想把那家老虎机赶走后自己开一家。2.同案犯李俊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份的一个晚上约8时,其接到黎建飞的电话后,就与黎建飞、周文锦、农学君等人坐上一辆面包车来到南山坪山宾馆货场门口小卖部前,然后根据黎建飞的请求,一帮人拿上面包车里准备好的钢管冲到小卖部里砸了游戏机后就离开了;同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黎建飞又打电话约其与一帮人坐面包车拿上钢管和斧头去砸了小卖部的游戏机。黎建飞绰号“大飞”,约20岁,住在凭祥市农机校,他请大家帮他砸场的目的是想把原来开游戏机室的老板赶走,然后自己在那里开游戏机室。3.同案犯农学君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7月份的某天晚上,其接到周文锦的电话后,就与周文锦“阿飞”等人坐上一辆面包车来到南山坪山货场门口附近,然后在“阿飞”的请求下,一帮人拿上车里的钢管、铁锤冲进货场门口的游戏机室内砸了游戏机就返回了市区;其不懂得“阿飞”的真实姓名,只知道他大约有20岁。农学君并在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黎建飞即是“阿飞”。4.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辨认笔录证实,警方于2012年4月16日依法组织被告人黎建飞对涉案工具钢管进行了辨认,同时对涉案钢管予以了扣押。5.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凭祥市南山坪山货场铺面的南山货场批零店内。6.凭价鉴字(2012)119号鉴定意见书及凭公鉴通字(2012)0303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2年9月18日被砸坏的游戏机价值10800元。7.被害人何健锋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3日晚上,一辆面包车突然停在其小卖部门口,一帮年轻男子手持铁锤、斧头等工具从车上下来冲进小卖部砸烂了游戏机后就走了;同年9月18日晚上,又是这伙人手持铁锤、斧头、钢管等工具冲进小卖部砸烂了一台价值15000元的捕鱼类游戏机后坐上一辆面包车离开。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案发后由被害人何健锋向警方报案,警方接报后立案调查,随后抓获了被告人黎建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建飞出生于1992年9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209272314,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被告人黎建飞的供述证实,其外号“阿飞”,以开三轮车拉货为生。2012年6、7月份期间,其经常到坪山宾馆门口的一家游戏机室玩,见到那里生意特别好,就想砸了这个场子然后自己与别人合伙在那里做同样的生意,于是在某天晚上其包上一辆面包车准备好水管、铁锤、刀等工具,打电话约好周文锦、李俊等人后,一帮人坐上面包车从市区来到那家游戏机室门口冲进去把游戏机砸坏后就走了,事后其给了周文锦报酬;大概到了同年7、8月份的时候,其见到那个游戏机室还在开张经营,于是其又约上周文锦等人采取上一次的手段又去砸了游戏机。11.收款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黎建飞于2012年6月18日通过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何健锋10000元,取得了何健锋的明确谅解。上述证据来源、内容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上述认定事实的存在,因此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建飞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一直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明确谅解,而且到了本案审理阶段,还能主动积极地通过近亲属交纳了3000元罚金,悔改表现好,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黎建飞积极突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等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所以对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有主动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被告人表现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黎建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建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交纳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米阳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