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伊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永福,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南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