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周某某与廖某某、廖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廖某某、廖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6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廖楠楠、廖龙龙限期履行案件款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125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廖某某、廖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履行了案款15000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领取了执行款15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永明
审判员 寇晓荣
审判员 张梅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