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榴君,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鲁文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