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付仲尧,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英兰(特别授权),系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文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承康(一般代理),系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鑫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XX镇临江村,组织机构代码55823882-7。法定代表人黎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仲尧与被告魏文清、鸿鑫瓷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仲尧于2O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仲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仲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付仲尧承担。原告付仲尧提出免交申请,经批准免交,故不再向原告付仲尧收取。诉讼保全费1170元,因未实施保全措施,故予以退还原告付仲尧。
审 判 长 杨志诚
人民陪审员 牟 萍
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