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芝行初字第62号

吴志远与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62号原告吴志远,青苹果网吧业主。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裕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远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志远负担。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姜义斌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芮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