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095号
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卫青,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万平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惠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