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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179号

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代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179号

原告:代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代某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陶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