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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7097号

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郭建东、郭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建东,郭焕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097号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高速路口西行300米112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美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夫,男,汉族。被告郭建东,男,汉族。被告郭焕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东、郭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宋文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