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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222号

李振先与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振先,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李振先,男,192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退休。委托代理人杨静,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先与被告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先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先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李振先负担155.00元,另155.00元返还原告。

审判长  王抒芳

审判员  王立新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