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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087号

杨谨铭与常兴民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谨铭,常兴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杨谨铭,女,2004年5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富平县杜村镇白云小区47号。法定代理人杨红丽,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富平县工商局干部,住址同,系杨谨铭之母。身份证号610528197412268142。被执行人常兴民,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退伍干部,现住富平县杜村镇白云小区47号。身份证号:61052819660420005X。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9日制作的(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杨谨铭与被执行人常兴民抚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份每月800元孩子抚养费计15个月12000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兴民于2013年6月21日支付申请人杨红丽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孩子抚养费12000元,并交纳执行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