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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58号

张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教师。被告胡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暂不离婚,并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生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