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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刑初字第117号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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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罗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1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袁肖磊,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8月出生。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1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家辉,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男,1954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1月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华、袁肖磊,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家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至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罗山县昌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生产工地,以索要高额承包费为目的,阻止昌盛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机器设备,致使该公司长期被迫停工。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造成昌盛公司损失人民币1252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其辩称,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经过其同意,因昌盛公司私自侵占其的山场,其才阻止昌盛公司生产,其没有破坏机器设备,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辩护人辩称,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张某某的维权行为是正当的;昌盛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无承包权,其开采行为非法;现场勘查是在事后20多天进行的,不排除其他人损坏设备的可能;证人证言之间矛盾,不能证明犯罪事实,应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其辩称,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经过其同意,其去堵路,没有破坏机器设备,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辩护人辩称,张某甲的行为是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不是泄愤,没有损坏机器设备,只是阻止昌盛公司的生产;机器设备是他人的不是昌盛公司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两个公司的,没有确认昌盛公司的损失是多少;昌盛公司无环境验收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非法生产,阻止非法生产不是破坏生产经营,应宣告张某甲无罪。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其辩称,其只是在山上阻止,没有破坏机器设备,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系被告人张某乙之子。2008年9月1日,罗山县定远乡陈寨村民委员会与罗山县定远乡陈寨村麒麟石料厂(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签订《荒石山承包协议书》,由罗山县���远乡陈寨村麒麟石料厂承包荒石山30年,每年承包费人民币11000元,其中每年付给山主承包费人民币4000元。张某乙之妻胡某某以山主之名在该承包协议书上签名。2011年6月27日,经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批复,罗山县定远乡陈寨石材厂和罗山县定远乡陈寨麒麟石料厂整合成一个矿区,于2012年5月11日在罗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2012年12月4日,因此前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认为承包费太低,多次与殷某某协商未果,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纠集各自妻子一起到昌盛公司生产工地,张某某、张某甲毁坏了该公司生产矿区正在使用的一部锯石轨道,此后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该公司生产工地一直阻止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直至2012年12月25日张某某、张某甲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昌盛公司被破坏的���石轨道恢复费用为人民币350元。另

经审理查明,案发后,罗山县定远乡陈寨村民委员会、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昌盛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殷某某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殷某某(昌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2012年12月14日证言:这个月4日上午9点,我当时在罗山,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关塘组张某乙一家六口人在我公司的矿区装石头的现场和开矿点,先是口头叫着说不让我们施工,后来张某乙的老婆直接坐在装载机面前不让机械动,他的两个儿子在矿区装石头上面的开矿点让工人停下来,并把开矿用的铁轨砸坏了。我下午回来后去矿区看了,张某乙的老婆还坐在装载机头上,我装石头的几个车还停在那里没动,他的两个儿子和媳妇都在现场,我就报了警;后来警察去了以后,张某乙的两个儿子还在叫着让他妈不要离开装载机,说要她死也死在那里。过了一会儿,警察和村里的支书都来了,我们到易店街上去协商,没商量好,他一家就又回到我的矿山继续在那堵着,晚上直接在我的矿区门口搭个棚子,张某乙和他老伴在棚子里住着,我们劝到晚上十一、二点,他俩也不下来。每天都由他的儿子和媳妇上去送饭,棚子现在还在那里。张某乙和他儿子主要是说我们2008年和他村、组及山主签的租赁那个冯家山太便宜了,想要中止合同。说以前的合同给他们的钱是打发要饭的,要不拿五十万、六十万根本不用搞的。2008年前那座山我就在开,9月1日我就和村、组还有那座山的两个山主正式签订了租赁冯家山三十年的合同,还到定远乡司法所进行了公证。我每天损失工人工资就是一万多块钱。到现在他们还在我的矿区里面,我所有的业务全部停了。2、证人吴某某2012年12月28日证言:今年9月份,我丈夫张某甲从沈阳打工回来,我们全家人在一起说起我家自留山的承包费的事,说现在园区别的荒山承包费都好高,而我家的承包费只有四千块钱。张某某、张某甲就说当年签合同的是胡某某,他们没在合同上签字,也没得到钱,应该去找殷某某要回,补我们两家的钱。4号早上起来,我们经过商量去殷某某承包的矿山上去阻工,不让他生产、装石头;吃过早饭我们一家六口人就去了。上午是张某乙和胡某某先上去的,不让殷某某装石头,下午听说殷某某要强行装石头,我们就上去了。上去后,张某某、张某甲、丁某某和我四个人就站在开采点边上,胡某某坐在装石头的装载机头上,张某乙坐在装载机的履带上,他们一直没装成。到四点多警察和村支书到了现场,将我们一家人带到易店街上的久红饭店,说是坐下来商量,后来我接小孩先走了。我家人有没有砸昌盛公司开采口上的铁轨我不清楚,反正我没有砸。昌盛公司矿区门卫室边上的棚子是我嫂子丁某某从家里拿的一块黑皮子和张某乙一块搭的,在矿山门卫室南边。夜晚张某乙和胡某某在棚子里睡,想要夜晚阻工,不让夜晚装石头,吃饭由我和丁某某送。从4号开始,我们一直都不让动工。其中有一天一个姓付的人说代表殷某某来找我们谈,我们才撤回一天,到现在已经24天了,有几天由于天气情况,他们也动不了工。胡某某已经收了三年的钱,从2012年9月1日后,我们有权利来协调这个事。定我们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我们认为不成立。昌盛公司的损失是殷某某自己导致的。3、证人丁某某2012年12月28日证言:2008年9月1日这段时间,我们家只有婆婆胡某某一人在家。当时殷某某通过村、组及责任山主人之一胡某某签订了荒石山承包协议书,承包期为30年。前些年殷某某只是拉冯家山的片石,规模比较小,今年他加了几台锯,在冯家山大规模搞开采。我们全家六口人从2012年12月4日上午9时开始阻挠他们公司的车辆,不让进入矿山以及不让其公司生产开采矿石。2012年12月25日以前,我们全家六口人没让公司生产。2012年12月4日、5日这两天张某某、张某甲都在山上组织我们全家六口人阻挠车辆装石头,并阻止他们的开采。其后他俩只是给我公公、婆婆送饭吃,没有参与阻工了。矿山的架锯滑道是谁破坏的我不清楚。4、证人胡某某2012年12月28日证言:前两年昌盛公司的老板殷某某和村支书殷某甲找到我,说是租我的山开石材厂,还有组其他人的山,其他人都签了字,我也签了字,我不认识字,他们只���把协议内容读了我听。每年给我4000元租赁费。后来我家里的人回来了,他们就不愿意,说租的太便宜了。就多次找殷某某谈,但没谈成。从2012年12月4日我们全家就上山不让其生产干活至今。我和丈夫及两个儿媳站在车前不让车拉,我站在铲车前,并在其办公室前搭棚子住在那。我两个儿子分别每天给我们送饭送水,他俩没有搞破坏。锯石头的铁轨是我用大锤砸的,砸了一段,工地的民工不让我搞,我就没搞了。5、证人殷某甲2012年12月17日证言:2012年12月4日,我听群众说张某乙带他一家人阻止殷某某昌盛公司生产,下午14时我和民警到矿山上,看到张某乙坐在矿山开采用的挖掘机链轨上,胡某某和张某某、张某甲、丁某某、吴某甲分别守在昌盛公司正在开采的矿石窝里,吆喝着不让机器发动,不让开采的话。我们劝他们,他们一家你一嘴他一句的说矿山承��便宜了,合同要终止,殷某某必须再拿五、六十万元,才能生产开采。我们组织双方到易店街上一家饭店协商未成,张某乙一家人又到殷某某承包的矿山上继续拦截阻止开采。由于张某乙一家人的阻拦,殷某某的矿山至今没有生产,给殷某某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6、证人付某某2012年12月5日证言:我上午七点去矿山,看见关塘组一个姓张的老头站在我工作的矿山一个挖机边上吃饭,使我们不能正常工作,整个上午他的儿子和媳妇一会儿上山一会儿下山的,我们一直停着没有干活。昨天上午9点多,他妈在前,老头在后,后来姓张的弟兄俩也去了,当时我们正在装石头,他妈站在石头上不让挖机干活,还要往石头上撞。11点多的时候,我看见姓张的兄弟俩老大掂个大锤在开采点把铁轨都砸了,铁轨是焊的,螺丝都砸掉了,我就给郑某某打电话。后来矿山都停工了,他们一家人不让装车,一直就这样拖着。7、证人郑某某2012年12月5日证言:昨天十一点多我接到付某某的电话,说有人在拆我开采矿山的铁轨,我就立即开车到了开采点,看见两个年轻人站在开采口边上。我就问他们为什么拆我的铁轨。他们说那矿山是他们的,不让我开。当时我看到铁轨的基木和铁轨都拆掉了。我觉得和他们谈不妥我就下山了。下午我又上去看了一下,发现铁轨基木下的木针又被拆掉了,姓张的一家人堵在下面装片石的挖机旁边不让装车。8、证人陈某乙2012年12月17日证言:2012年12月4日15时许,我去昌盛公司装石头。到了矿山后,发现停了几台车,装石车也没工作,看到张某乙、张某某、张某甲(张某甲)和几个妇女在现场不让装卸车工作,张某乙和他老婆在挖掘机上站着,几个年轻人不让车辆进山装矿石。9、证人魏某某2012年12月5日证言:今天上午9点,我正在冯家山干活,关塘组姓张的两弟兄和他妈就上去不让干活,他妈坐在铲车前的石头上,说山是他们的,我们无权开采。我劝他们,根本不听,我们只好停工。10、证人李某某2012年12月17日证言:我是十二月五号去昌盛公司拉石头,我去时看到十几辆车停在那里没动,我前面有几辆车没装成石头就走了。主要是关塘组张某乙一家在矿区阻工不让装车。当时我看现场是张某乙和胡某某在装载机前面挡着,他的两个儿子张某甲和张某某在开采区上不让装车。我没拉成石头就回去了。到现在已经十几天了,我每次去的时候都看到阻工的有张某乙和胡某某,还有张某某和张某甲,还有俩个儿媳。矿区门卫室边上有个棚子,里面还有被子,听说是张某乙两口子晚上住,只要有车装石头他们就出来。11、证人张某丙2012年12月17日证��:2012年12月4日上午9点的时候,我去矿区拉石头,看到昌盛公司的整个矿区都没干活,装载机也停了。我正准备将车倒到山上去装石头时,车前面有人给我招手让我停车,说后面有人坐在地上不让车动。我停车下车后,发现地上坐的是关塘组的胡某某。现场还有张某乙和他的两个儿媳妇在那不让工人干活。张某乙坐在装载机前面。4号我没装成,5号我又去了,还是在阻工不让装车,有十几辆车在那阻着,一直等到十一点半的时候我才离开。这天去时看到门卫室边上搭个棚子,里面还有被子。我这天看到张某乙、胡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在那里,不让装车。12、证人张某丁2012年12月14日证言:2012年12月4日那天我在矿区看到装载机边上有几个人,工人也没干活,我就去问怎么回事。去现场一看,是关塘组的张某乙、胡某某、张某某和张某甲,还有他的两个儿媳。��们嫌我们给的承包费过低,现在没有个五十、六十万不用搞的。我说有事好好说,让我先装石头,他们一家不同意。胡某某坐在装载机头上不让装石头。那天矿区有二十几辆车来装石头,没装成都走了。下午他一家还在矿区门口搭个棚子,在那住着阻工,上午他的两个儿子还把我公司开矿点的铁轨砸坏了。从4号开始我们公司一直停工。13、证人彭某某2012年12月10日证言:2012年12月4日上午11点左右的时候,我在公司操作电锯开采石材,突然电锯旁边来了两个年轻人,后来得知长头发的是老大张某某,平头的是张某甲。他兄弟俩一来,张某某用电锯旁边的十磅大锤和钢钎砸我们的电锯轨道,当时我们电锯正行驶到轨道中间,张某甲在旁边拦住我们,不让我们阻止张某某的破坏,张某某砸了约半个小时,一直把轨道砸坏了约二十多米,我们就给电锯所有人郑某某打电话。在山下我看到姓张的父母,他们老婆都在运输工地上呆着拦截卡车,不让运石料。姓张的老头在门口搭了一个棚子住着不让我们生产,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14、证人周某某2012年12月10日证言:2012年12月4日上午快下班时,关塘组村民张某乙的两个儿子从矿山下上来,是张某某和张某甲。他俩一上来就不让我们干活。在我们准备回去时,他俩就开始用手和脚去拆我们锯下面的轨道,把轨道下面的基木和木针都拆了,后来就用工地上的大锤砸轨道。我每天都到矿上去,去时都看到他们在那里阻着不让干活。每天张某乙、胡某某和他们的儿媳妇都去,张某某和张某甲也常去,到现在已快一个星期了。15、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12月25日供述:我三家(包括张某乙、张某甲两家)在李子冲荒矿山上共有六、七十亩山地,记得是1980年责任田分的石头山,分到���地后啥也不长,收入也没有。我们三家分的六、七十亩荒地由村组于2008年9月1日与定远乡陈寨村石畈组殷某某签订了承包开采矿石的合同书,我家只有我母亲胡某某在合同书上签了字,我父亲张某乙和我弟弟张某甲我们三个都没在合同书上签字,目前按我们父子三个的考虑这个合同书不能作数。所以2012年12月4日上午在殷某某生产时我父子三人和母亲胡某某、爱人丁某某、弟媳吴某某一起到殷某某强行承包我家的矿山,阻拦他们开采生产,从12月4号至今我们一直没叫殷某某施工生产。其2012年12月26日供述:我母亲签合同只能代表她家庭,不能代表我弟兄俩的家庭。为此事我全家人(包括张某乙、胡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在一块商量于2012年12月4日上午10点左右就到殷某某承包的李子冲矿山闹事,阻拦不让他开采矿石和车辆运输矿石。同日下午我全家���口人从我家拿出一块3米乘以3米大小的塑料皮子到殷某某矿区门口东南侧搭起一个棚子,我父母在棚里住宿,吃饭由我们轮流送,目的还是不让殷某某矿区开矿生产,棚子搭起来两三天后被殷某某或者他矿上的人趁我们不在的时候扯掉了,我家里的人就更有气,坚决不让他开矿生产。因为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我们一直不让别人开工。其2013年1月15日供述:我不懂法,自己的行为不对,做错了事,请求政府从轻处理。16、被告人张某甲2012年12月25日供述:昌盛公司老板殷某某2008年9月与胡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我们是六七十亩,每年给我父母4000元,我们说太少了,所以于2012年12月4日和家人到其山上的生产现场不让他采石、拉石料至今。我兄弟两没有得到效益。当时签合同时我们父子三人都在外地打工,我妈不懂得啥子,就被他骗了,就签了字。2009年春节我们回来才知道,当时我们就认为他给的太便宜了。去年殷某某又引来外资,开采了大理石,在春节期间我和张某某找到殷某某,提出他承包我的山皮再加每年12万元,每台石锯再每年给我2万元。当时他没答应,我找他谈一直没结果,所以今年我和家人就不让其生产。采大理石的铁轨不知道是谁破坏的。我和张某某、吴某某、丁某某、我父母从2012年12月4日起不让殷某某拉片石,我父母站在挖掘机、铲车前不让生产。并在其公司门前搭个棚子,至今不让他们生产。其2012年12月26日供述:在昌盛公司搭棚子的料是我爸妈从自己家里拿的,是我爸妈搭的,是黑色的布棚子,搭在公司办公室南墙旁。其2013年1月15日供述:事我已经做了,自己的行为不对。17、被告人张某乙2012年12月28日供述:李子冲矿石山于1980年责任田到户时按人口(当时张某某、张���甲还小,我家没分家),当时分给我家约70亩荒地。2008年9月1日殷某某和我老伴胡某某签订合同,我家70亩山地承包费为1.1万元,当时胡某某分2000元,组里分4000元,村委分5000元。签合同时我和两个儿子都在外地,虽然合同书生效,但是我全家人不服,才一块商量用土办法到矿上堵拦殷某某不能开采和运输。从2012年12月4日开始至公安局带走张某某、张某甲为止。这几天因为下雨,殷某某没有生产。这次如果解决不好,我豁上我这条老命,也不让殷某某生产。今年农历十月份,张某某、张某甲从外地打工回家追问他母亲胡某某,为啥当时不经过他兄弟俩同意,把他那两家分的荒山矿山承包给殷某某了,这个问题不合理,为这事他们老是找他母亲的事,没办法我和胡某某才于2012年12月4日上午开始到殷某某承包我家的矿上开始阻拦他开采矿石。那天上午我在家里拿来一��厚塑料皮子和胡某某一块到殷某某承包的矿山门口搭棚子,棚子搭好我和老伴胡某某就在棚子里吃住,由两个儿子和儿媳妇轮流送。我让他们停止施工,他们不听,我就爬到工地搭的链轨上坐着,我爱人胡某某在开山大锯那里堵住的,我的两个儿媳妇也说到矿山站矿窑那里堵截,我的两个儿子是最后才加入的。阻挠施工后第二天或者当天,民警和村支书等人做我们工作,没协调好,我们有气,就一直阻挠到12月25号。只有一个铁轨下边的两个木板支架是我扒掉的,铁轨没砸,别人没砸。18、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鉴字(2012)048号关于对破坏生产设施及造成停工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明被破坏的昌盛公司生产设施及造成停工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125200元。19、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在卷,证明此次鉴定主要是对因人为阻止施工���破坏生产设施及造成停工损失进行的价格鉴定。其中破坏的生产设施恢复费用为350元,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为124852元。采用的是同行业正常生产下的平均利润率来计算的停工损失,未考虑天气因素。20、罗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13张及方位图在卷。21、抓捕经过在卷。22、荒石山承包协议书及罗山县司法局定远法律服务所见证书在卷。23、胡某某从昌盛公司领取荒山承包费的两份收据复印件在卷。24、昌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在卷。25、被告人张某乙及胡某某、丁某某、吴某某保证书在卷。26、罗山县定远乡陈寨村民委员会、昌盛公司2013年1月17日出具的谅解书在卷。27、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31日出具的谅解书在卷。28、罗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在卷。29、昌盛公司2013年6月18日出具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昌盛公司是由罗山县定远乡陈寨石材厂和罗山县定远乡陈寨麒麟石料厂合并成立,两厂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殷某某各占50%股份。30、昌盛公司2013年6月18日出具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在卷,证明张某某、张某甲破坏的是昌盛公司的矿山开采;彭某某、郑某某原是罗山县成功石材公司的工人,当时两人受雇于昌盛公司。31、昌盛公司2013年6月18日出具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在卷,证明罗山县成功石材公司与殷某某合伙开采矿山,两者是业务合作关系,陈某某和昌盛公司与罗山县成功石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2、昌盛公司2013年6月18日出具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昌盛公司被破坏现场无监控设施。33、罗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3年6月18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本案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拆卸”属笔误,与卷宗中的电锯被砸性质一样。34、作案工具照片两张在卷。35、接处警登记表在卷。36、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在卷。3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另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交的下列证据在卷,并经法庭质证、认证:1、荒石山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在卷。2、昌盛公司2013年1月18日出具的谅解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要求增加承包费为目的,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企业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公然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辩称,其只��阻止生产,没有破坏机器设备,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张某某的辩护人及张某甲的辩护人分别对张某某、张某甲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昌盛公司正在使用的锯石轨道,破坏昌盛公司生产经营的犯罪事实,有证人殷某某、殷某甲、付某某、郑某某、张某丁、彭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明体系。故对三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张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取得相关企业的谅解,对三被告人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二年;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二年;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一年。(上述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祖华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杨伯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