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727号2、3层1号。法定代表人董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海鹏,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1136弄1号1楼。法定代表人姚进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758.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熊 迁
审判员 熊 迁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蒙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