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雅信用社,住所地泸县兆雅镇街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20487317-X。负责人王琳,系主任。被告郭后清,男,194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雅信用社与被告郭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正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