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018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沈业贵。
委托代理人:陈璐。
被告:陈赛珍。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赛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顾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称:被告系上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2011年10月3日,被告所持之卡出现透支,截止至2012年9月,被告已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204.6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7204.67元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本院无法确认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真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顾 亮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王亚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