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590号原告谢尚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风广、游贻静。被告高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尚晓与被告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尚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谢尚晓负担。
审判员 董学认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任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