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陶某,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袁某,男,汉族,1969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义舒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