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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95号

陶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陶某,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袁某,男,汉族,1969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义舒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