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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12号

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