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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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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