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君号。
被告:陈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君号、陈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君号、陈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