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执字第2063号

侯书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书成,赵水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侯书成,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赵水尧,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书成与被执行人赵水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水尧已给付侯书成案款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海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