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黎敏。被执行人霍第晁。黎敏与霍第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敏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霍第晁的银行存款7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焕谢
审判员 韦国强
审判员 韦海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