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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73-3号

(2013)兴执字第73-3黎敏申请执行霍第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敏,霍第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黎敏。被执行人霍第晁。黎敏与霍第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敏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霍第晁的银行存款7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焕谢

审判员  韦国强

审判员  韦海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