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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9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钟京增、王中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钟京增,王中华,刘元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行长。被执行人钟京增。被执行人王中华。被执行人刘元钦。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4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