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张其国。被告陈昌元。被告左德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被告顾益同。被告石网珠。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国与被告陈昌元、左德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顾益同、石网珠、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其国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