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083号
原告:孟某。
被告:刘某甲。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有一子刘某乙。双方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协议离婚,某年某月某日复婚,一直生活至今。婚后被告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且其行为不端,多次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始终不改。致使原告无法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被告辩称,为了孩子××成长,其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孩子应该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有一子刘某乙,现孩子在某某县上学与被告一起生活。双方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协议离婚,某年某月某日复婚。2012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2009)蒲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经过恋爱才决定结婚,双方曾经协议离婚,但后来经过认真考虑,又复婚。婚后一直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子,亦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刘某丙,尚未成年,为了孩子能有一个××的成长环境,有一个幸福完满的家庭,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相理解、互相沟通,共同维护好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因此,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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