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生于1978年8月1日。被执行人邓建强,男,生于1973年7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5)陇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邓建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即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12年度孩子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建强自觉按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清了2012年度孩子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60.00元,且申请执行人王娟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5)陇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由邓建强支付2012年度孩子抚养费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