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21号原告武汉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维都,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田幼彪,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幼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