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15-1号
原告:刘敏,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志国,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林双,男,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李志国、林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林双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田宏伟
审 判 员 蔡 闯
代理
审判员 李明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