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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3885号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映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映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3885号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府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映奎。

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映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要求对被告罗映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罗映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