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289号
原告:余润华。
委托代理人:胡建龙。
委托代理人:杨帅。
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朱益文。
委托代理人:王英豪。
委托代理人:王燕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润华诉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已减半),由原告余润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新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