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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542号

张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张某某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