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张某某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张某某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