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王敏,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省黄陵县人。被告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莲湖区四府街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姣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珊,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业务员。第三人陈捷,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西安体育学院教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起诉被告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69元。
审判长 成根平
审判员 孙晓凤
审判员 郭芙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