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144号罪犯杨云龙,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以(2008)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云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阜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杨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