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198号罪犯姜雪伟,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以(2008)蒙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雪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我院于2012年1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雪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