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新玉,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银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银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朔霖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钟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